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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律师浅谈:物业有哪些违法行为?(二)

一、物业资质等级不等于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关系。

  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则是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这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业主认为物业收费高并提供相应服务,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出面进行协商。

  二、物业管理企业擅自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物业费与公共费“捆绑”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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