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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

一、离婚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以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况,由于购买房产的全部款项都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以该个人财产的对价存在的房产所有权理应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分割和补偿的问题予以处理。

二、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如何确定该房屋的归属。这两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普遍。只要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并且证明以结婚为目的,即使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单纯地、片面地判断夫妻一方出资的款项为借款,更多的要考虑夫妻双方出资购房的目的性和出资的客观性。

这样,才符合民法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符合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三)》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房产分割时应扣除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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